进出口权审批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进出口权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非法人企业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证明其符合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进出口权审批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相比,一是提前履行承诺,我国承诺加入3年后(即2004年12月12日以后)取消审批制,提前一年多取消进出口权审批;二是提前降低门坎,我国承诺加入后第三年降至100万人民币,现在提前降至100万人民币;三是主动降低门坎,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注册资本(金)降低至50万元人民币,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外贸流通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注册资本(金)降低至50万元人民币。此外,下放了登记和核准的管理机关,简化了登记和核准程序。
三、进出口权审批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登记和核准程序
办理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和登记,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地区的受权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提交电子申请并向受权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电子申请和书面申报材料齐备无误后,受权管理机关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与否的决定。对准予核准、登记的,授权管理机关应在此期间内通过商务部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系统”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不准予核准、登记的,应在此期间内书面向企业告知理由。
2.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后,受权管理机关应将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连同《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档。
3.企业凭《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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